去掉作者名字、修改標題、視頻內容截屏、把視頻配音轉成文字模式……記者調查發現,當前,互聯網上的不少內容生產者都遇到了“偽原創”問題,而且侵權方式多種多樣。
如何在原創保護中植入更多互聯網基因?記者采訪了業內專家。
“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偽原創’的本質就是剽竊,也就是侵害權利人的著作權。”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說。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IT律師趙占領也認為,常見的“偽原創”涉及侵犯原創者多方面權利。未經授權轉載,甚至還沒有署名,侵犯的是署名權;修改作品名字或者給文章做一些簡單的調整、刪減,侵害作品的修改權;此外還有侵犯作品的完整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復制權。
“文字作品原創者很少就權利被侵犯到法院起訴。”趙占領說,著作權侵權賠償的標準有三種:第一,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第二,侵權所得;第三,酌情判定,文字作品的賠償按字數計算,參照每千字幾十元的標準。招商收入損失、流量損失、廣告收入損失、對方的侵權所得很難舉證,一般都是參照每千字幾十元的標準酌情判定。考慮到用戶的閱讀習慣,新媒體平臺上發布的文章大多比較短。原創者訴訟維權要支付公證費、訴訟費、律師費,至少要幾千元。“對權利人而言不劃算”。
趙占領告訴記者,繪畫、攝影作品等圖片版權被侵權,權利人起訴的較文字作品會多一些,原因是美術作品賠償標準比文字作品高,賠償以幾千元居多,而且雙方和解的多一些。
自媒體出現后,相較以往互聯網上的內容由新聞機構、平臺自創的方式,轉為用戶自己生產內容。版權屬于用戶個人,這種權利主體的變化,也對維權產生影響。
趙占領說,以往版權的權利人是集中的,大部分情況是傳統媒體授權給網絡媒體,若網絡媒體未經授權轉載多個內容,傳統媒體通過訴訟維權,在成本不變的情況下收益更高。自媒體時代,平臺鼓勵用戶生產內容,權利主體分散。發生版權侵權時,每一個權利人自己去維權就可能遇到取證難、成本高而賠償低等困難。因此很多人放棄維權。“過去,機構版權保護意識、能力都比較強。權利主體變化后,權利人法律意識相對較弱,維權能力低”。
“‘互聯網+’時代保護原創的核心目的沒有變。保護的思路不是限制傳播,而是要在發揮傳播功能的同時保護原創,讓更多人的作品被更多人看到。”朱巍說。 原創內容該如何保護?兩位專家都認為應將網絡平臺責任放在最前面。
朱巍認為,微信平臺的原創申請保護機制,比較側重保護原創者的人身權。微博利用社區的自律機制,只要舉報證明在先發布,也可以馬上刪掉。現在各大平臺都有一些原創保護機制,各有特點。
“識別‘偽原創’不難,問題在于平臺是否積極履行主體責任。”朱巍說,平臺用互聯網技術發現真正的原創者是很容易的,只不過有的平臺懶于去做。用戶也并不太喜歡,嫌麻煩。網絡平臺具有“雙重身份”,既有可能是內容提供者也有可能是服務提供者,幾乎所有原創、“偽原創”都是通過平臺傳播的;用戶發現侵權之后依法通知刪除、維權要求都是發給平臺的。所以,平臺應該承擔一個主體責任。平臺應該積極履行避風港規則,接到權利人通知,必須要采取必要措施。
趙占領則將網絡平臺的原創保護責任分為三個維度,首先應該建立原創保護機制。第二,現在大的平臺都有侵權處理機制,但有的效率低,有的處罰輕。例如投訴一次刪除一次,下次再侵權還是做刪除處理,處罰力度太輕。第三,平臺建立的維權機制,應進一步降低權利人的成本。
“目前各大平臺的原創保護機制,往往只在自己的平臺上起作用。如果是跨平臺抄襲,這些保護機制就不好用了。”朱巍說。
“如果不保護原創,每個人的原創力量得不到保護,那么就不會有人搞原創,復制粘貼就行了。這樣,互聯網特別是創作領域就會變成荒漠。”朱巍說,網絡平臺下一步應該想一想,如何在鼓勵傳播的過程中保障權利人的權利。渠道就是從人身權再到財產權的保護,財產權更多的是從經濟補償的角度來說。
朱巍通過理論研究發現,對于網絡上的侵害版權問題,英美法系更強調財產權的保護,大陸法系更強調人身權的保護。
朱巍告訴記者,互聯網的創作保護之路才剛剛開始。在“互聯網+”的背景下,關注度經濟占了上風,這種新型的業態還處于起步階段。著作權保護的程度、保護的方法需要怎樣跟進技術的發展、補償應該怎樣做,這些問題學者們也還在研究當中。
朱巍說,著作權法的體系是Web1.0、2.0時代的產物,互聯網版權的保護辦法比較落后,只是靠付稿酬的方式,沒有特別好的保護辦法。互聯網經濟時代,原創者的財產權已經和流量、關注度經濟、大數據等結合起來,應該用Web3.0、4.0的思維看待原創保護。他認為,特別是分享經濟出現后,應更多探討著作權中的補償機制。作品一旦發表之后,付費方式可以考慮更多使用靠廣告分成、轉流量或者商議好的其他方式。用其他方式來保護作品、作者的權利,是可行的,是一種前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