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春4月,方正與寶潔字體糾紛一案的二審鬧得沸沸揚揚。一場官司不僅關系到訴訟雙方的利益,更關系到中國字庫業、創意設計業及廣大用戶的利益。
一切緣起2008年6月,北京北大方正電子有限公司以廣州寶潔有限公司在產品包裝及廣告中使用“飄柔”等字侵權為由,將寶潔告上了法庭。2010年,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方正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查明寶潔使用的“飄柔”二字是方正設計開發的倩體字,但是認為倩體字庫(共6763個字)作為一個整體可以當成美術作品進行保護,單字不能作為美術作品來保護。方正不服,提請上訴,今年4月1日,本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
字體設計是一項復雜且具有專業技能的智力勞動,電腦與紙、筆、尺僅僅是工具,每一個字都需要設計師精心調整,才能展現字體的獨創性與統一性。字體字庫的創作主要包括兩部分,一是字體創作,字體設計師創作的字如同精心培育的一棵棵“樹”;二是字庫編碼,由軟件工程師將一棵棵“樹”移植到一起變成“森林”。難道我們只保護森林,不保護樹木?何況中文與英文無論字形、字數差異都相當巨大。中文字體的創作成本幾乎是英文字體的1000倍。個人認為即使從鼓勵創新的角度考慮,也應該保護字體的版權。
一審判決的邏輯令人費解。一個字庫就如同一個班級,假設一個班有50個同學,因為不能確定每一個同學都會唱歌,就認為50個同學都不會唱歌嗎?根據著作權法,字庫中的單字只要符合獨創性要求,就應當享有美術作品著作權保護,不能因為某些單字沒有獨創性就認定所有單字沒有獨創性。沒有樹木,哪來森林?一套字體的獨創性并非能在每一個字上體現,但能在絕大多數單字上體現,否則整個字體的獨創性就沒有載體。
有人以為字體屬于“非用不可”,保護字體會影響語言文字的傳播。這混淆了文字的約定屬性和審美屬性。約定屬性就是必須按約定俗成的筆畫寫字,否則就成為另一個字或錯字,如“土”字上短下長,如果不按約定,“土”就變成“士”。約定屬性“非用不可”,但審美屬性并非“非用不可”,如宋體、楷體、黑體、倩體等,可以任選一種使用。我們希望保護的是文字的審美屬性。因為在創意設計領域,字體只有審美屬性,保護字體不會影響大眾的文字傳播。
引起方正寶潔之爭的“飄柔”等字從筆畫、部首、結構上體現了倩體字獨特、創新的字形風格,明顯區別于其他字體。獨創性客觀存在本應得到保護,只是方正的授權方式存在不合理因素,購買了方正字庫并將其中字體鑲嵌在自身作品中轉讓給寶潔的設計公司以及第三方寶潔都不應該承擔侵權責任。這場糾紛只是冰山一角,暴露的是我國需要盡快立法明確字體知識產權的保護范疇,以平衡行業利益和社會利益。